桃園地院本次認定理由,包括鄭文燦以LINE傳送訊息給秘書,有意圖串證的疑慮,且確實可能私下與重要關係人會面溝通,加深串證疑慮,加上被告有有相當之政商人脈及資歷,具有更高之逃匿能力,且否認犯行,而有躲避罪責之動機,因此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裁定鄭羈押禁見。
稍早將近9點左右,律師陳永來回到桃園地院遞交抗告書與卷證,希望爭取鄭文燦儘快走出看守所;桃園地院表示,已於今晚9點40分派車送交卷證給高院。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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