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謝姓董座對於ETC信用卡繳費紀錄出現在女特住家旁,辯稱是要跟許姓女特助「東西」,不過太太陳女主張,她後來又發現先生陪許女到桃園看新車、參與許女住家裝潢設計、一起吃飯、看棒球比賽等,甚至先生與女特助家人熟識,女方還把她先生設為第一順位的緊急聯絡人,可見兩人關係親密,比夫妻有過之而無不及。
加上2人的女兒也出庭作證,證實父親有小三,私底下會碰面甚至去汽車旅館,母親要求2人分手不聯絡,但先生仍依然未改,最後母親才會請父親搬出去。
新竹地院考量,婚姻出現難以維持情形,往往是諸多因素且長期累積,又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不僅涵蓋結婚及維持婚姻關係自由,亦包含離婚的自由。法院審酌謝男交友情況曖昧,夫妻已分居兩地,在庭上也互相指摘不相讓,2人感情趨於冷漠,婚姻已有重大破綻,太太也無維持婚姻意願,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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