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慶京今日發聲明提到,他從不送官員紅包,柯P也沒來要過,反而是當時柯市府一位官員透過他人來明示要過,他立刻拒絕;而為京華城向郝龍斌市府求情時,要求依法回復基準容積率為560%,郝市府悍然不更正,甚至有官員為了個人政治和金錢利益,前來索賄,他斷然拒絕。
對於沈慶京這番說法,律師黃帝穎表示,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最重無期徒刑,如果沈慶京聲明稱市府官員要求賄賂為真,就算官員沒拿到錢,不論是官員「藉勢藉端」或是「要求違背職務賄賂」,都一樣是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最重「無期徒刑」的重罪。
黃帝穎說明,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2款及第5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律師黃帝穎。(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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