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尊重領航猿球團決議,並針對此起事件召開紀律委員會討論後續懲處,引⽤聯盟賽務章程「第四章球員⾏為準則」第 25 條「道德條款及其他⾏為規範」之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酒駕⾏為」,本章罰則:違反本章之球員, 本聯盟將處以警告、禁賽、停權、永久除名等處分,聯盟受有損失者,得對其求償,前項之處分皆得併罰最⾼新臺幣伍拾萬之罰款,停權處分得跨季執⾏。
周儀翔拒絕酒測雖已遭開罰,但其⼼存僥倖⾏為不僅社會觀感⽋佳且未來可能會帶來不良⽰範作⽤,惟周儀翔在案發後提出⾃請離隊要求與球團達成終⽌合約協議,並發出道歉聲明,充分展現悔意,經與會紀律委員綜合上述觀點達成懲處共識,即⽇起停權1年、公益服務⾄少300⼩時及罰款新台幣50萬。
除了上述紀律委員之外,此次還有臺北市職業籃球員職業⼯會辦公室副主任葉⼦彧、周儀翔經紀公司代表林佩穎、聯盟事務⻑蔡裕隆列席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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