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趙姓男子日前在便利商店消費時,與店内女店員發生衝突,後續遭對方報警提告。(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翻攝自圖庫Pexels)
據判決書,該趙姓男子於民國113年2月前往台北市某便利商店,自稱想拿回寄放在店裡的1罐可樂,值班女店員表示並不知曉此事,所以先拒絕了趙男的請求,後致電區經理反應,經區經理表示自己也並不清楚,但為了息事寧人,同意先提供可樂給趙男。沒想到,趙男在順利取得可樂後,竟在離店時以五字經咒駡該名女店員,甚至走出去後又折返回來接續以台語「大箍查某(胖女人)」等不雅言詞,公然羞辱該名女店員長達約15秒。
趙男連番以三字經、五字經等不雅言詞咒駡女店員。(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圖庫Pexels)女店員也在當下選擇了報警處理,後經台北地檢偵查,以妨害名譽等事實起訴趙男。全案進入北院審理,法官認為,第一句「五字經」勉強可認因紛爭一時失慮,但趙男拿到可樂後,紛爭其實已告一段落,然而趙男卻返回店内,以穢語辱罵店員長達15秒,嚴重侵害其執行職務之尊嚴與形象,且以「大箍查某」嘲笑女性身材,羞辱性極強,造成對方心理狀態、工作環境不利影響,進而否定自我人格。
法官認為,趙男對女店員的心理狀態、工作環境造成不利影響,進而使女店員否定自我人格。(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圖庫Pexels)法官表示,趙男的行為無非是為了嘲弄、攻訐他人,且言語內容無任何正面價值,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綜上所述,判定趙男的行為已構成公然侮辱,將依刑法第309條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法官判定趙男行為已構成公然侮辱,依刑法第309條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翻攝自圖庫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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