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指出,黃紹庭經訊問後坦承以「未實際擔任助理之人」申報公費助理費,並利用低薪高報的方式,按月將部分款項匯入其配偶名下帳戶,用以支付服務處的水電費用。此外,黃也承認犯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且相關事證顯示其犯罪嫌疑重大。
黃紹庭雖然在檢調搜索後返台配合調查,但因其配偶與子女長期居住美國,且名下擁有美國房產,過去也曾取得美國籍,因此具備逃亡國外的經驗與條件。此外,偵查期間在黃父親住處查獲串證筆記,顯示其有串供或湮滅證據的可能性。綜合多項因素,法院認為黃有逃亡與湮滅證據之虞,因此決定羈押禁見,並禁止通信與接收物件。
《鏡週刊》報導指出黃紹庭涉詐爆出案外案,疑似黃紹庭長年居住在美國的妻子被申報為「議員助理」,但從未實際擔任議會助理,黃每月將款項匯入妻子的帳戶,這筆款項被檢調認定為助理費詐領的一部分。令人費解的是,在案情即將曝光的關鍵時刻,黃匆忙搭機離開台灣,隨後在國外錄製影片,聲稱自己多年的助理費申報完全合法,否認浮報與侵占公款,並強調自己沒有逃亡。儘管如此,檢調已掌握黃多次利用家人冒名頂替助理職位,詐取上千萬公帑的證據,直接打臉了黃紹庭的澄清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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