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今(24)日在臉書發文解析京華城案最新進展。高院裁定撤銷北院扣押京華城111.7億元土地,主要理由為「本件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所規定「必要時」的扣押第三人財產之要件,原裁定未詳細說明,尚有違誤。」
黃帝穎指出,簡單來說,高院維持北院認定京華城弊案犯罪所得為111.7億元的事實,僅就扣押第三人鼎越的必要性,要北院更裁補理由。
北檢日前向台北地院聲請扣押鼎越開發所有、正在施工中的京華城土地,經北院裁准;然而鼎越提起抗告,高院裁定撤銷、發回北院更裁。(圖/民視新聞資料照)同時,黃帝穎也列出應扣押京華城犯罪所得的三大事由。首先,柯文哲市府圖利沈慶京容積獎勵,京華城不法利益111.7億元,高院裁定未否定北院裁定事實前提,且監察院糾正案文也明確指出京華城容積獎勵違法。黃帝穎直指,容積獎勵是市民的公共財,違法拿公共財圖利財團,法院當然應優先保障市民財產,而非財團不法利益,「百億損害不該市民買單」。
黃帝穎更指出,先前北院羈押裁定揭露,鼎越時任董座朱亞虎已認罪行賄;甚且鼎越所屬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也遭法院認定行賄罪、共犯圖利罪涉嫌重大羈押禁見。「簡單來說,鼎越根本不是『善意』第三人,被扣押京華城不法利益理所當然!」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明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黃帝穎強調,就算鼎越是第三人,依法本來就可以扣押。
綜合以上三大事由,黃帝穎認為,如此共犯結構謀取不法暴利,以「魔鬼切割」規避法律責任,司法仍應「實質認定」,維護全體市民財產權益。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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