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柯文哲 《28年6月》
審酌被告柯文哲有違市長就宣誓條例所揭示應恪守國家 法令、不收受賄賂等誓詞,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並收受千萬賄賂,侵占數千萬政治獻金,犯後尚於辦公處所 遭查獲撕碎便條紙,上載指示共犯出境及木可內帳有無 檢查等文字,足徵其諉言矯飾、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
柯文哲被押抵北檢。(圖/民視新聞)
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 刑 15 年,併科罰金 5,000 萬元,褫奪公權 10 年;
2、其所犯公益侵占周OO文等人所捐贈與民眾黨之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5 年;
3、其所犯以木可公司公益侵占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6年; 4、其所犯對眾望基金會背信罪嫌,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
二、李文宗 《17年4月》
審酌被告李文宗於任職臺北捷運公司董事長時,竟與柯文哲共同違背職務,以政治獻金之名收受沈慶京之不法賄賂,又以木可公司名義侵占數千萬政治獻金,復積極 指示李O娟銷毀木可公司損益表,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
柯文哲大帳房李文宗。(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 刑 10 年,併科罰金 1,000 萬元,褫奪公權 5 年
2、其所犯公益侵占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5 年; 3、其所犯對眾望基金會背信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2 年 4 月。
三、沈慶京 《17年》
審酌被告沈慶京不法賄賂公務員柯文哲等人、市議員應曉薇等人,以收買職務行為之方式圖得百億不法利益, 戕害公權力之廉潔公正,犯後尚利用媒體發表已預擬之 聲明而為串證,聯絡柯文哲、應曉薇刪除彼此間案關訊 息,羈押庭訊時甚對法官嗆言不會笨到用支票行賄, 以現金為之等語,足徵其挑釁司法、藐視法律,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1、其所犯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12 年,併科罰金 3,000 萬元,褫奪公權 8 年;
2、其所犯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 刑 5 年,併科罰金 300 萬元,褫奪公權 3 年。
四、應曉薇 《16年6月》
審酌被告應曉薇收受沈慶京不法賄賂高達數千萬元,有違民意代表本應恪盡職責、為選民謀最大福祉之付託, 臨訟之際,竟為脫免刑責而欲自機場出境潛逃,足徵其 面對司法調查仍不思悔改,惡性重大,具體求處:
應曉薇被求刑13年6個月。(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13 年,併科罰金 3,000 萬元,褫奪公權 10 年;
2、其所犯洗錢罪嫌,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 2,000 萬元。
五、彭振聲《3年》
審酌被告彭振聲身為臺北市副市長,本應恪守國家法令, 竟明知違法而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敗壞官箴。然其 犯後能自知己過、坦承犯行,請量處有期徒刑 6 年。又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請依法減刑後量處有期徒刑 3 年, 褫奪公權 3 年。
前台北北市副市長彭振聲被求刑3年。(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六、黃景茂 《7年》
審酌被告黃景茂為官位攀附柯文哲,違背都市計畫專業, 違背法令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且經偵查程序,猶未能思過悔改,犯後態度不佳,請量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1,000 萬元,褫奪公權 5 年。
七、邵琇珮 《1年3月》
審酌被告邵琇珮為仕途迎合柯文哲,拋棄依法行政堅持, 違背法令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然終能坦承己過,偵 查程序自始至終坦承犯行,勇敢面對己罪,犯後態度為 佳,請量處有期徒刑 5 年。又因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 且符合證人保護法減刑事由,請依法遞減至有期徒刑1年3月,併宣告緩刑2年。
八、端木正《1年》
審酌被告端木正執業會計師達 23 年,竟虛偽登載且出具不實查核報告,違背會計師專業操守、戕害政治獻金公眾監督機制,推諉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請量處有期 徒刑1年。
九、其餘被告吳順民、李文娟、張志澄等3人,請求 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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