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銘謙簽准死囚黃麟凱的槍決執行令,其16日22:03分伏法;司改會、廢死聯盟曾要求暫緩執行死刑。(圖/民視新聞)
憲法法庭認為,在罪刑重大的殺人罪等情況下,死刑合憲;不過其他法令情況下判處死刑,不符合憲法規定,應自即日起失其效力,不得執行死刑,原判決必須撤銷,重新展開審判。剩下36名死囚中,有5名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分別是:
1、黃春樹命案—黃春棋、陳憶龍:適用強制辯護制度
1995年9月1日,黃春棋、陳憶龍綁架勒贖建商黃春樹,2人將其押至汐止山區後殺害棄屍,並勒贖7千萬;2000年4月27日,依刑法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予以判處死刑,後因「釋憲意旨適用強制辯護」制度,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3、驚世媳婦案—林于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全台目前唯一的女死囚,2008年涉嫌殺害母親,2009年涉嫌下藥殺害婆婆及丈夫,詐領保險賠償金;2012年6月13日,依殺人罪量處死刑,後因原審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違「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規定,不得執行,待完成修法後,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4、基隆卡拉OK縱火案—林旺仁: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2004年6月16日,林旺仁因懷疑妻子出軌,遂至其上班的卡拉OK丟汽油彈縱火,火勢蔓延3層樓,釀5死8傷;2011年11月24日,依殺人罪量處死刑,後因原審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違「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規定,不得執行,待完成修法後,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5、豪宅槍殺案—沈岐武: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2007年12月26日,沈岐武因賭債糾紛,在友人豪宅内,持槍射殺3人,釀成2死1傷慘案;2010年9月16日依殺人罪量處死刑,後因原審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違「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規定,不得執行,待完成修法後,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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