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遭控對涉案人強制猥褻。(圖/當事人提供)男子下了車,他頭一抬,眼光往週邊掃射,也馬上注意到,門口有監視器!男女坐在沙發上,男子上下其手,女方一度反抗,男方卻沒停手!但是,他們並非你情我願,男的是警察,女的是涉案人!
19歲女子控訴,一開始是因為與男友母親,有推擠糾紛,被報警處理,跨年夜當晚,當事人到台中市三分局健康派出所,由蕭姓警員做筆錄,1月2日,警員主動致電,說案子壓不下來,但他會先把刀子證物,私下歸還!1月3日,員警進入被害人家中,涉及強制猥褻!被害人指控,事後男方要付錢給她,還要求也陪伴出遊,會再給錢!
議員江和樹接獲投訴爆料。(圖/蔡枘埏攝)被害人父親,向議員江和樹投訴,員警竟然變惡狼!警方調查,涉案的45歲蕭姓員警,從警18年,涉及猥褻等不當行為,已調離現職!警察可以把證物刀子,私自還涉事人嗎?另外,涉案人擾鄰,違反社維法,也並非派出所員警可以壓案子,蕭姓警員疑似藉職務設局,警方還要再追查!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有關散布猥褻物品罪: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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