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裝監視器抓違規,台南女吞13張交通罰單!(圖/民視新聞)
就是台南市北區的這處路口,因為道路狀況繁雜,家住附近的一名女子,就被鄰居以自家裝設的監視器拍下,包括後座乘客未戴安全帽、未依號誌轉彎、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等,13件交通違規,裁罰金額500到1200元不等,累計11300元。
台南市雙安里長鄭智化表示:「有時候是稍微越線一下,或是沒有在道路上行駛,你檢舉這些也没什麼意思,政府應該把規範做好,再來說百姓有做錯的地方,你不能說百姓有錯,政府就只會一直開紅單,還讓大家來檢舉。」
不止附近里長覺得,這樣的檢舉太刻意,已經屬於魔人等級,當事人也向警方以及交通局申訴,不過公部門還是認定,違規屬實還是依法裁罰。
台南市第五分局交通組長許双繻強調:「檢舉人敘明違規事實,並檢附證據資料,向本分局檢舉交通違規,本分局依法受理,並經查證屬實舉發。」
女子遭檢舉交通違規,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定檢舉人侵權,判決撤銷罰單!(圖/民視新聞)
不過當事人隨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定,檢舉人的蒐證行為,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和行動自由權,而交通局的處分,違反比例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屬於違法行政處分,判決撤銷全部罰單不過交通局決定上訴。
台南市交通局裁決中心主任李明德表示:「確實當事人有相關的違規行為,目前本中心已接獲,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後續會提起上訴。」
判決書中法官也強調,民眾檢舉違規行為所附資料,舉發機關並非一接獲檢舉,就都舉發,也應該考慮行使法定裁量權。而且人民行動自由權或隱私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檢舉人的蒐證行為既然已經超過合理範圍,所蒐得證據,舉發機關就有不予援用,而否認其證據適格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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