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書公布理由要旨如下:
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依卷內相關事證,認定被告陳怡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固非無見。
惟原(交保)裁定未說明「命被告具保等處分」與「降低案情陷入晦暗」之關聯性,亦未審酌被告與其餘尚未到案助理間是否已無勾串可能,且諭令被告不得與本案共犯、證人接觸部分,是否得以達到防免其等勾串之目的,仍非無疑。
綜上,原裁定尚有疏誤之處,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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