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卓榮泰說,本次修法是為因應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修正贍養費相關規定,確保離婚後弱勢一方的權益,同時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也促進包含離婚在內的婚姻自主。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說,修正裁判離婚原因,是檢討現行有責主義規定,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實務少有適用之要件,並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另依破綻主義精神,酌予放寬裁判離婚之要件,增訂分居一定期間之客觀事實為離婚事由,並增訂公平(苛刻)條款以維衡平。
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法務部說明,明定夫妻的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有關贍養費制度,法務部提到,修正贍養費請求權要件包含不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也不限於裁判離婚的情形;除生活陷於困難外,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也得請求贍養費。增訂贍養費請求權之行使方式、給付程度之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之事由、請求權消滅事由、時效等規定。
有關子女扶養費,法務部說,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之順序為同一順序,以維衡平。
法務部提到,本次修正,使台灣的離婚制度更臻完善,以維護雙方之權利與義務,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及「消除經濟弱勢之一方於婚姻解消後所帶來之經濟衝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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