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當日中午,興富發文心愛悅31樓頂樓塔吊吊臂由工人拆除,過程疑似鋼索斷裂,造成吊臂向下墜,砸中部分建物及捷運頂上的遮光罩,並卡在上方入侵軌道,造成捷運發車來不及反應迎面撞上嚴重毀損。
台中地檢起訴指出,許姓、呂姓工人在作業中,明明有發現起重機伸臂被鐵製板手(棘輪板手)卡住根部插銷孔處無法脫離,卻未依照相關施工計畫書、拆除機說明書中規範,就便宜行事直接操作拆除機,以逆時針旋轉拖拉起重機伸臂。
此舉造成拆除機的伸臂遭彎折、破壞而失去荷重能力,底下吊著的起重機也因失去拉力,其伸臂才會應聲下墜並拉斷拆除機鋼索,掉落砸向中捷軌道引發事故。
檢方訊時,許坦承以不當方式指揮;呂也說,他受許指示駕駛拆除機,先向右旋轉23秒、又向左旋轉30秒,向左旋轉過程聽到拆除機桁架斷裂聲音。
儘管死者家屬有對興富發、齊裕及宇球等3間公司提告過失致死;但檢方指出,刑法中關於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並未設有法人的規定,因此無犯罪能力,偵結均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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