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桃地院針對吳的洪姓助理、許姓里長候選人,分別判處2年、1年8月徒刑,都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檢方不服上訴,今高院亦全部駁回,認地院一審判決並無不當。
檢方起訴書指,吳在選前的2022年10月間,透過洪姓助理交付10萬元給一名里長、5萬元給另一許姓里長候選人,吳另數度試圖交付現金給其他里長或候選人,則遭拒或退還。同年11月,吳再透過洪交付1萬3500元給許姓里長候選人,許再轉交給9名掃街人員,每人拿到1500元,之後吳又加碼,再多給每人600元。
桃園地院審理時,吳宗憲、洪姓助理、許姓里長候選人等均坦承犯行,且行賄情節符合證述,考量他們犯後態度良好,雖判決有罪,仍宣告緩刑,並支付公庫相當數額。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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