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在網路論壇「Mobile 01」上發文表示,有民眾開車行經新北市樹林區某處巷弄時,因忍受不了前方車輛龜速行駛而選擇超車,沒想到車主事後竟收到一張違規事由寫著「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即行超車」的紅單,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之1、第4項,開罰1200元。
駕駛人開車上路,一不小心忽略基本的交通規則,恐被道路檢舉魔人盯上。(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貼文曝光後,引發兩派網友戰翻。其中有大批民眾覺得超傻眼,表示「允許的定義是什麼?」、「那前車不同意,後車不就永遠不用超車了」,但也有網友經查證後留言:「確實有這條,一直以來我也知道這條」、「這條也是可檢舉的項目,沒有被限縮」。
民眾超車「未經前車同意」慘吃1200元罰單,大批網友看完超無言。(圖/翻攝自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而針對特定案例,警方也給出解釋,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警方指出該條規則適用於特定道路型態,若當下情境只有單一車道、且是沒有明顯分隔線的狹窄道路,此時後方車輛想超車,則必須先完成兩個動作,一是輕按喇叭提醒前車,第二步則是閃一下遠光燈示意前車,並等前車讓出禮讓空間後,才得以超車。但不少駕駛人對此規定仍抱持質疑態度,留言狠酸「這兩個動作在台中,馬上被攔車、砸車」、「可是閃前方車輛大燈,然後按喇叭,這不就是逼迫前車了嗎?等下又被檢舉逼迫前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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