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表示,昨晚9時50分左右,有一名48歲鄭男騎機車行經新烏路二段時,放在腳踏板處的獵槍不慎掉落、走火,子彈意外擊中脖子,所幸意識清楚、沒有生命危險。
鄭男受傷後,並未撥打119緊急報案電話,而是由他的親戚,51歲張男開車送往耕莘醫院救治;而該把走火的獵槍及機車,則是留在現場,直到晚間11時許才被警方尋獲。
警方指出,鄭男因具有原住民身份,依法可以持有自製獵槍用於傳統狩獵,並且不需負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刑事責任,僅會受到行政裁罰;但警方也強調,除非這把獵槍涉及刑事案件,否則也不會是違禁物品,不會查扣。
目前鄭男還在醫院治療中,等到他的身體狀況恢復後,警方將對他製作筆錄,以釐清是否合法持有獵槍使用執照。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或原住民、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台幣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可開罰。(圖/擷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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