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遺囑執行人可繞過不配合者,照樣完成過戶。(示意圖/取自Pexels)
根據《繼承登記辦法補充規定》第75-1點,遺囑執行人可在繼承人不配合時,依法代為辦理登記並補件切結,無須取得全體同意;第78點也明定,若有疑慮是否侵害特留分,應交由法院釐清,地政機關不得干涉。因此,即便家屬間有意見分歧,合法遺囑仍可繼續執行。地政士鄭文在指出,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有人反對就能阻止遺囑,其實法律早已設下明確程序,該走的流程一樣都得依法完成。他也表示不少繼承糾紛都出現在「遺囑未指明」、「遺囑執行人未指定」的情況下,導致後代爭持不下。若能在遺囑中清楚寫明執行人身分,並附上相關聲明,有助於後續登記流程順利進行。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醒,別只口頭交代,立遺囑才是避免家變的關鍵。(示意圖/取自Pexels)
此案中,阿嬤知道孫子女依法無法直接繼承,才會透過遺囑指定分配房產給他們,為的就是避免後人紛爭,確保心意能真正實現。鄭文在也提醒,許多長輩礙於傳統觀念,不願事前談論身後事,最終反讓子孫陷入爭產泥淖。遺囑若能書面明確列出財產分配,並找第三方見證公證,不僅保障自身意願,也可讓後代免於對簿公堂,降低家庭撕裂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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