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堂在2019年擔任和平區長期間,因對外積欠多筆債務,在同年8月至11月辦理自來水改善工程,與同樣是公務員的和平區清潔隊員謝震宇共謀,透過謝震宇代表林建堂向廠商索取回扣,總共向6家廠商收取金額總計高達589萬。事後,二人在一審分別被判6年6月、6年有期徒刑,並各褫奪公權5年、4年。
不過,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發現本案羈押庭法官與一審法官為同一個人,認定判決有些問題,故發回更審;但是,台中地院重新審理後,仍維持原裁定,兩人皆對於判決結果不服提出上訴。
就在今日上午10時二審宣判,認定原判決並無違誤,因而駁回林建堂、謝震宇之上訴,全案仍可再上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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