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根據明確事證,認定蕭女用暴力手段影響人家做生意,並故意弄壞店家財物,依強制罪和毀損罪合併判處拘役25日。蕭女不服判決上訴,聲稱自己只是合理退費,手機是店主沒拿穩才掉落,還反過來質疑手機壞掉的照片是對方事後造假。
高分院審理,認定早餐店東西賣出後不得退費是合理營業慣例,蕭女若對消費有異議,應循合法途徑解決,而非私闖營業場所並強行取回財物,已明顯侵害店家的營業權。再者,警方扣押的錄影畫面及手機毀損照片等證據,都證明是蕭女動手推打手機,害手機損壞,因此不採信蕭女辯解。
高等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並無錯誤,量刑及執行刑度也恰當適中,沒有超出法律範圍或偏頗失衡的情況,符合比例原則。考量到蕭女犯後一再推卸責任,且至今未賠償陳女的損失,顯見毫無悔意,因此駁回上訴,同時不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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