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自由時報》報導,一名徐姓民眾表示,當時正開車準備從鹿港鎮前往彰化市,行經鹿港、福興交界的中正路口時,原本行駛在外側車道要切到內側,打了方向燈後再從最內側的左轉車道左轉彰鹿路。他提到,自己明明有打方向燈,卻一口氣被罰了兩張罰單,且違規時間才間隔短短。仔細一看,第一張罰單是因為方向燈沒有「打好打滿」,被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被罰1200元;第二章罰單則是因為壓到雙黃線,以道交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以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開罰900元。
警方表示,不少駕駛誤以為只要開啟方向燈就算符合規定。實際上,正確做法應是在準備變換車道前提早開啟方向燈,並持續維持至車輛「四輪完全進入新車道」後才可關閉。若未依規定打滿方向燈,經檢舉確認屬實,將依法開罰。此外,警方也提醒,道路上的雙黃線除了禁止跨越,就連車輪壓線也屬違規,一旦被舉發並查證無誤,同樣會受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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