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今日發新聞稿表示,檢察官於偵查中以被告林嫌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3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等罪嫌,具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及「反覆實施詐欺行為之虞」之羈押原因,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
接著,法院提到,法官於今年7月22日訊問被告,而被告坦承犯行,且被告於警詢時已指證共犯,卷內尚乏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有串供或滅證之情形。
同時,法院指出,被告前無詐欺前科,其參與期間不長,僅負責依指示駕駛裝載行動基地台等設備車輛,並非實際詐騙被害人或收取款項之人,而對方參與的角色邊緣,罪行較輕,依卷內證據資料尚難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因聲請羈押的原因尚無證據可資佐證,故法官依法駁回聲請並將結果送達檢察官,而且檢方並無抗告,故確定裁示。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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