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曾男與少女於2021年5、6月間,於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同年7月,兩人成為男女朋友。然而,曾男明知少女未滿18歲,竟仍於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之間,多次在高雄市某旅觀房內,多次與對方性交、並且過程拍攝影片;不僅如此,曾男還在少女住處的房內,於對方臀部寫下「母豬」、「X死我」、「情X用品」、「曾XX是我的主人」、「我是小狗汪」、「XX廁所」等猥褻詞彙,且同樣全程拍攝。
不僅如此,曾男後來又在2022年10、11月間,利用通訊軟體Line,持續傳送上述猥褻影片、相片,給兩位姓名、年籍不詳的友人。
雖然上開內容已明顯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但高雄地院法官指,被告於警偵訊及審理時坦承犯行、已與少女和解並給付全部金額、犯後態度尚可、並非全無悔意,因此,量刑確應低於完全否認犯罪及未和解賠償之情形。但判決書中也批評,曾男行為影響少女甚深,後者也稱目前還在持續就醫、尚未原諒被告,足見被告行為的危害非微。
但另一方面,兼衡被告無其他前科、素行尚可,考量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等一切情狀,最終並未給予最重量刑。地院最終判斷,曾男至少涉犯3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有期徒刑2年、並沒收上述猥褻影像,全案仍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有關散布猥褻物品罪: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新聞: 快新聞/黃國昌又咆哮了!質問鄭銘謙有無遞辭職信 挨酸「什麼語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