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發布新聞資料說明,北院原審之前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裁定2人延長羈押,卻又於1個月後,在尚有諸多證人尚未交互詰問情形下,認2人滅證、串證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實難謂無前後矛盾及理由欠備之不當。
對此,林志潔透過自錄影片回應,高院今日針對北院先前柯文哲「仍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的具保裁定,做出發回重新處理的決定,而且雙方當事人針對高院裁定「均不可」再表達不服;不過,本案發回地院後,對於柯文哲是否要繼續延押,北院做出羈押、具保方式替代羈押,雙方都仍可再往上抗告。
她分析,高院、北院見解不同,前者最主要質疑後者先前裁定延押,但這次卻又指「無須羈押」的兩項決定,僅距離約1個月左右,為何上次認為證據可能會有滅失、證人間串證風險,經過1個月後就沒了?因此高院認為,北院須對此再做審酌及調查。
話說回來,林志潔強調,羈押其實是在刑事訴訟程序內,最重度干預人身自由的一種處分,因此不但要具備原因,更要具「必要性」;若能用「較輕微」手段替代,就不可以使用「最重度」的羈押處分,柯案仍有共犯在逃被通緝中,而且這位共犯手中掌握重要洗錢相關證據、金流,因此北檢檢察官的抗告獲高院同意,是具相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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