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指,陳男與配偶張女,共同於南投縣住處經營未立案安親班,除了擔任司機,也協助輔導學生數學課業。然而,他明知安親班內之學生,為未滿14歲之女子,對於性自主能力及事物判斷能力均未成熟、且對於性事尚屬懵懂無知、缺乏同意或拒絕之性自主決定能力,竟仍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對某位就讀小學2年級的女學生伸出魔爪。
判決書提到,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期間,陳男為被害人輔導數學時,竟要求對方坐自己大腿;不僅如此,竟還違反少女意願,強行將手伸入對方衣物、撫摸胸部、下體,甚至打算進一步侵入私密處。不過,由於被害人奮力扭動、拍打等掙扎行為,陳男未能得逞。
不僅如此,判決書繼續說明,陳男某次載送該生返家,竟利用被害人乘坐副駕駛座之際,以違反對方意願之方法,將手伸入衣物、撫摸胸部、下體,進而打算侵入私密處。但由於該生再次奮力抵抗,陳男也無法得逞。沒想到,陳男在2022年1月29日至2月20日元宵燈會期間,又再次利用同樣手段,趁開車載學生去燈會的時機,試圖對被害女下手,但最終依舊未得逞。
判決書進一步提到,被害女後來向國小老師陳述以上行為,由校方人員通報後,她也前往南投醫院驗傷;結果發現,私密處有擦傷等情況,搭配被害者證詞,判斷上述情事應屬真實。
台灣高院審酌案情後,判定陳男至少犯下3次《強制性交未遂》罪,各判處3年8月有期徒刑,合併執行5年有期徒刑。近日,南投地方法院也做出民事判決,要求陳男賠償被害女60萬、被害人的父親20萬、被害人母親20萬,總共100萬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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