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70條規定,主計總處表示,國中小學校營養午餐為地方自治事項,應由直轄市及縣市以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但在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前,中央透過一般性補助款酌予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對此,行政院長卓榮泰於9月13日召開會議,並向全國22個市縣政府說明。當日說明及簡報資料已強調,請地方由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辦理學校營養午餐等地方自治事項。
主計總處續指,依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明年度地方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達8,841億元,較今年度大幅增加4,165億元,成長達89%,為落實地方自治精神,並確保各地方所獲增加分配之財源能夠妥善運用,包括學校營養午餐及本次學校午餐使用之三章一Q食材補助等,請地方由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辦理。
最後,主計總處強調,為使各地方瞭解中央對其補助事宜,另於9月17日再邀集各地方政府召開會議,說明相關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確未包含學校營養午餐等補助項目,因此應由地方以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辦理並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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