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承辦檢察官據報先勘驗監視器影像後前往相驗而啟動偵辦。其後,經解剖遺體、訂期於深夜相同時點親赴現場勘查、 為彈道比對、訊問在場人員、及與監視器內容交叉比對等相關偵查作為。
檢察官認定,當時員警受理報案到現場時,因死者持刀持續攻擊家暴被害人,乃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4項第1款規定擊發2槍,而員警擊發第2槍時,情況急迫,難以認知死者手上刀械實已均疑似掉落,且依彈道模擬結果,無法排除員警係朝死者腿部射擊,所為仍屬正當防衛及依法令之行為。檢察官詳為偵查後,認罪嫌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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