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院裁定理由指出,鍾嘉村坦承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背信等罪嫌,否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罪嫌。
但是,被告所犯這些罪嫌有相關證據可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證券交易法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卷內扣案之教戰手則,及被告刻意刪除與他人對話紀錄之行為,足證被告有湮滅證據之虞。
此外,被告為北基公司、尚發公司、合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對該等員工有實質影響力,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湮滅證據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本案涉及金額龐大,部分款項流向不明,非予羈押顯然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蔡宗融雖否認犯罪,然被告確有匯款予尚發公司之行為,且有卷內相關事證可證,足認被告犯罪嫌重大。又被告關於是否故意墊高合約金額乙節,其供述與同案被告鐘嘉村、證人等人之說法尚有出入,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惟考量被告涉案情節及所造成損害,認被告倘以200萬元具保,應可擔保日後之追訴審判,爰命具保200萬元,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 及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
檢調懷疑三地集團與開陽能源合作的「屏鵝公路太陽光電發電廠計畫」開發面積逾130公頃,總金額約22億元,由三地旗下的上市公司「北基」子公司合豐能源與開陽能源共同開發,開陽能源提供給北基的財報不實,讓北基受影響而有不利投資,因此約談三地集團總裁鍾嘉村和開陽能源董事長蔡宗融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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