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提到,陳男透過交友軟體「WEPLAY」結識小美,但明知其為未滿14歲之人,竟仍基於與其性交之犯意,將對方約出並從事犯法行為。判決書描述,陳男於2023年7月某天、晚間10至11點左右,於苗栗某土地公廟之公廁內,以口舔舐被害人胸部、並以其性器插入被害人性器及口腔、暨以手指插入被害人性器等方式,未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況下,完成性交行為1次。
沒想到,犯行得逞後,陳男竟還食髓知味,不久後再次約出小美,在同一地點、以其性器插入被害人口腔,未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況下,完成性交行為1次。小美事後證稱,兩次發生性關係,陳男都要求她用口腔進行性交;並於首次相約時,就舔拭其胸、並將其生殖器插入自己的生殖器。不過小美也說,兩次碰面時,陳男都未以強暴、脅迫或性交易等方式,要求自己與其發生關係。
法院則表示,互核告訴人於偵訊及審理中,所為上開證言前後一致、並無重大扞格之處,且未刻意誇大或捏造被告使用強制力之情事,亦未試圖以誇張、渲染之手法,強化自身被害人之形象,足見其證述內容之可信性甚高。
此外,法院進一步檢視兩人於通訊軟體的對話內容,可見被害人曾向陳男表示,「我媽覺得跟男生出去就一定會被強X」、「雖然我們出去都在做X」,陳男隨即回覆「蛤」、「你跟男生做X?」、「啥小」等語;而當小美回稱「我跟你啦」,陳男則明確回覆「也只有兩次啊」等語。故法院判定,堪認被告已於對話中,自承曾與告訴人發生兩次性關係,與被告的證述高度吻合。
綜上所述,法院批評被告,明知告訴人於案發時為未滿14歲少女,對於性行為之智識及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竟仍無法克制己身性慾,而對稚齡少女為猥褻、性交行為,影響告訴人之身心健全成長,並妨害告訴人正確性觀念之發展,所為實屬不該。更離譜的是,陳男犯後於偵查、審理期間,均否認犯行,迄今也未與小美達成和解,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
但另一方面,法院也考量陳男並無前科、素行非差;以及自述現擔任工廠作業員,家中無人需其扶養等情狀,分別納入量刑依據。最終,苗栗地院判定陳男犯下兩次《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性交》罪,處以有期徒刑4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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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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