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案情,傘主表示去年3月某日下午到區公所,離開時雨傘已不見,因此報警。警方比對監視器後,認為陳婦體態、臉型和犯嫌相似。
但陳婦強調雖到過公所,卻沒有偷傘;律師也指出,雨傘被拿走時,她仍在櫃台辦理文件,不可能犯案。
北院審理認為,監視器雖拍到一名短髮女子拿走雨傘,但畫面多為背影或遠距,難以辨識身分;再者,竊傘者是否辦理敬老卡無從推定,警方僅從單一櫃台調資料,忽略可能前往其他承辦窗口。
此外,竊傘發生在陳婦尚未離開櫃台之前,畫面亦未顯示犯嫌「偷傘後又折返」,因此判無罪。
北檢不服,主張相關女性可再比對照片、定位或身高資料,質疑一審未詳查。然而,高院認為一審已充分說明證據取捨,檢方卻未提出更具體證據,卻堅持上訴,批其「不該上訴時就別上訴」。最終維持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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