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張員2025年3月19日、20日留宿4樓宿舍,而警局盥洗室是男女共用,張員要洗澡時,發現有女同事也正在沐浴,竟將手機開啟錄影功能,伸到門板上方偷拍害人得逞。
張員得手後食髓知味,3月20日再次以同樣手法偷拍,正在沐浴的女警抬頭在門板上驚見手機,立刻大聲尖叫,張員隨即逃離現場,被害人立即向所長和分局長報告,而調閱分局內部監視器後,認定張員涉有重嫌。
張員起初拒不認罪,但經數位鑑識還原張員手機後,的確發現偷拍影片,張員這才坦承犯行,被依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罪移送法辦,檢方調查偵結後將他起訴。
南投地院認為,張員從警10年,身為執法人員卻知法犯法,罔顧對他人隱私權尊重,地院考量他偵查及法院審理程序均坦承犯行,有意願和解但女子無意願,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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