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群昨(3)日在臉書表示,貪污罪根本不是「微罪」範疇,微罪係指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犯罪,但貪污罪最低本刑就五年以上,屬於重罪,「翁曉鈴請不要亂用『微罪不舉』這個法律名詞。」他進一步指出:「貪污1元也是貪污,怎麼會變成5萬元以下不罰?以後公務員每次收賄只要推出『4萬9999元方案』,警察抓到也不能怎麼樣嗎?」
他痛批「有這麼低能的立法委員,才會被犯罪者笑說法律拿他沒辦法。」 也提到,一堆人抱怨為什麼要褫奪公權,讓清潔隊員丟飯碗,林智群說,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貪污罪成立,是應併褫奪公權,這個是沒得商量,法律規定就是如此,法官只能這樣判,不過該清潔隊員跟清潔隊間是勞務關係,不會因為褫奪公權1年而失去工作。
林智群也表示,有人質疑為什麼檢察官不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不起訴?那是因為法條前提是「輕罪」才可以,貪污是重罪,不適用。他痛批翁曉玲亂用「微罪不舉」這個法律名詞,表示,不懂就不要亂修,「亂修法比不修法更可怕」。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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