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自113年3月起至114年8月間,接續收受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共計52億3893萬餘元現金,並將之置入以欣福益公司等名義向保全公司承租之行動整鈔機內,再由保全公司以其公司名義將相當於該等款項之金額,匯入陳男指定的帳戶,隨即陳男再將之轉匯至國外,以此方式規避洗錢防制法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對疑似犯洗錢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程序規定。
新北檢預警中心接獲台灣高檢署發交可疑交易通報案件,由企業犯罪專組主任檢察官劉文瀚、檢察官陳佳伶指揮新北市刑大執行2 波搜索,拘提陳男到案,並查扣新台幣1千餘萬、台北市大安區等3處不動產。
檢察官審酌陳男到案後否認犯行,對於相關情節供述,避重就輕,並湮滅相關物證,且所涉洗錢金額高達52億3893萬餘元,致金融秩序危害甚深,嚴重破壞我國國際形象,建請量處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罰金,以昭公信。
新北檢表示,本案係不肖業者以合法公司之名義,佯以業務之需而租用行動整鈔機遂行洗錢犯行之個案,相關單位應予重視並精進管理行動整鈔機之設置,以減少利用行動整鈔機進行洗錢行為之發生。
新北檢預警中心亦將落實執行臺灣高等檢察署所推行之「可疑帳戶預警中心機制」,透過相關之通報,斷阻不法金流,以穩定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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