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控,鄭天財從2020年12月起,在張騰龍等人的牽線下,陸續與涉案業者認識;而這些業者,竟以贊助鄭天財參與原住民豐年祭、以及各種活動為名義,以交付現金或轉帳給張騰龍的方式,定期支付1至10萬不等的賄款。藉由這樣的付款方式,包裝索賄及收賄的供養關係;而行賄者則能受到「立委鄭天財國會辦公室特助」的名義掩護,推展業務更為方便、還能透過鄭的關係接觸到行政機關,得以與後者協調事務。
據悉,此案之所以曝光,其實源自於檢方於2023年發現,內政部營建署道路工程組的前組長張之明,於任內涉嫌充當張騰龍的白手套;張的涉嫌收賄金額更是令人驚訝,光是前瞻基礎建設廠商陳登來等人,可能就賄賂他超過7567萬、甚至幫忙買車、給情婦,情節相當誇張。於是,檢方當時先依貪污及收賄等罪,起訴張之明、張騰龍、陳登來等人。
國民黨立委鄭天財。(圖/民視新聞)不過,檢方之後繼續順藤摸瓜,從張之明案的扣押證物中發現,張騰龍也曾幫多家綠能產業廠商牽線鄭天財、掛名為後者特助;而鄭天財不僅提供掩護,甚至還可協助找行政機關,前來與業者開協調會。
綜上所述,檢方判定鄭天財、張騰龍涉犯收賄、洗錢等罪,因此提起公訴。檢方指控鄭天財至少收賄711萬、張騰龍13萬元,均聲請法院依法沒收犯罪所得。至於涉嫌行賄的業者,包括江男等8人,則都獲得緩起訴處分、期間共2年,但得償還公庫70至200萬元;有1名林姓被告因已身亡,獲得不起訴處分。
值得一提的是,檢方另也批評,鄭天財接受各廠商供養長達3、4年,金額逾700萬;並且,他提供的「服務」可說是包山包海,收錢之後,對廠商提出的要求,基本上「照單全收」,時常第一時間提供職務上的協助。檢方砲轟,鄭已擔任4屆立法委員,行為卻對我國民主法治憲政體制根基戕害甚大,建請法院判處應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刑,並期能以此「匡正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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