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分局呼籲,《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隨意轉發散播是類訊息,亦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民眾切勿以身觸法。
恐嚇紙條。(圖/警方提供)
紙條張貼處。(圖/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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