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又新在《台灣向前行》節目中表示,詹晉鑒律師跟媒體人張銘祐告發黃國昌《刑法》故意或過失洩漏國防秘密罪、《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安法》,就必須要釐清事實,檢察官要去證明黃國昌是不是故意的,當中的過程、機會和可能性;這當中的75秒、沒有監視器的42秒,「這是他可能的一個犯罪情境」,這個時間的計算,就非常的重要。
陳又新直指「時間、跟黃國昌所在的位置」,這兩件事情是有必要去測量出來,對將來檢察官「啟動調查」是非常必要的。陳又新更批評黃國昌擔任多屆立法委員「不應犯下的錯誤」,明確的錯誤、至今連道歉都不願意,就用黃國昌自己的話「你根本不具備擔任立委的能力」。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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