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至德轉述法院見解表示,二審法官認同一審認定,劉氏姊妹「完全將剴剴視為宣洩情緒與取樂的工具」,剴剴在生命最後3個月裡,長期處於飢餓、寒冷、綑綁、毆打與恐懼之中,生前所承受的身心痛苦,遠超一般成年人可忍受範圍,因此維持有罪判決。
王至德在原文中直言:「第一審判決,劉彩萱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則判處有期徒刑18年,我知道有的人會嫌這個刑期不夠重,我知道,我也覺得不夠重。」不過他也指出,依現行司法實務,劉彩萱幾乎不可能被判死刑,其中一大關鍵在於檢察官並未就劉彩萱的部分提起上訴,導致二審法院依法不得判得更重。
他進一步說明,在檢方未上訴的情況下,被告單方面上訴,二審判決「只可能有好處或維持原狀,不會變得更糟」,因此劉彩萱在二審中不可能被判處死刑。至於劉若琳,雖然檢察官有針對量刑部分上訴,但由於本案屬於國民法官案件,二審合議庭基於尊重國民法官制度精神,原則上不會輕易推翻一審裁決,最終維持18年有期徒刑,結果並不令人意外。
王至德也在文中表達個人感受,坦言自己認為判決「並不重」,他指出,若對象是未滿2歲的幼童,在毫無精神障礙、完全出於自由意志的情況下,長期施加凌虐導致死亡,是否仍不足以構成極刑,值得社會深思。他強調,這對保母姊妹是在「可以選擇是否凌虐剴剴的時候,選擇了『Yes』」,其行為泯滅人性。
不過他也重申,依法論法,一審國民法官已將罪名定調為「凌虐致死」而非「殺人罪」,依照法定刑度,最重僅能判處無期徒刑。即便檢察官上訴,二審與後續審級也不可能判處死刑。王至德最後感嘆,從法律角度來看,判決已屬重刑,但從情感層面而言,「我覺得不夠,就只是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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