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該名盧姓網友於社群Threads發文,將「場地我租的、會議我贊助的、名聲給我的、錢老百姓出的」等文字加註於蕭美琴參加IPAC的圖片上,雖盧男辯稱「我」指的是大眾而非蕭美琴,不過仍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北院裁處。
北院審理指出,警方移送的證據,是依《自由時報》記者自Threads截圖報導,而內容為根據網友引用盧男貼圖再發文,並非全部都是由他所寫。因此,一般人可知盧男就蕭美琴參加IPAC演說一事發表觀點,應屬公共議題之意見表達。
總上所述,北院認為,縱使盧男所寫的「我」,會使人誤會為蕭美琴,而與實情不符,不過尚不足以使見聞者產生畏懼、恐慌等負面心理,難認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事,不符《社維法》散布謠言的構成要件,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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