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去年2月1日以後各月份到職人員,則也可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例如,12月1日才到職、且當月未離職者,可以12月的待遇基準為年終獎金計算依據。
另根據規定,考績甲等者可加領1個月獎金、約涵蓋75%軍公教人員(合計領2.5個月);乙等考績者可加領0.5個月(合計領2個月);考績丙等以下、年度內被記過以上懲處、平時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一大過以上的人員,則都無法領取年終獎金。以上獎金均於2月6日一次性發放,但軍人部分,則由國防部另訂發放日;不過,通常不會與公教人員發放日差太多。
此外,各機關考試錄取分發訓練、學習人員、約聘人員、職務代理人、臨時人員、應徵服替代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役男等,也都依規定核發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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