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男子為現役軍人,卻和未成年少女於車內發生性行為並拍下影像。(示意圖,非當事人/民視新聞)判決指出,鄭姓男子於2024年7月間,在IG上認識了該名少女,兩人在網路上互動熱絡,還會聊到性話題,並隨即相約見面。當日,鄭男駕車載著少女前往台南市南區一處隱蔽巷弄內的停車場,在車內狹小空間內,兩人經同意發生兩次性關係。然而,鄭男在明知少女未滿18歲的情況下,仍拿出手機紀錄兩人的性行為過程。起初是因為少女私下向女同學傾訴,消息最後輾轉傳到家長耳中,其母親在極度震驚與憤怒下,決定尋求司法途徑替愛女討回公道。
台南地院判鄭姓軍人拍攝未成年少女不雅影像,雖坦承犯行並達成100萬和解,仍判刑1年4月、緩刑5年。(示意圖,非當事人/民視新聞)在法庭審理期間,台南地檢署透過相關數位證物,認定鄭男犯罪情節重大並依法提起公訴。地院法官認為鄭男身為軍人,本應具備高度法治觀念,卻誘使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並拍攝私密影像,有害被害人身心健全發展,行為確實不該。不過,考量到鄭男自案發後始終坦承犯行,並無前科,更展現極高悔意,積極尋求對方家屬原諒,最終以高達100萬元的賠償金與少女及其代理人達成調解。法院最終衡量一切情狀,依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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