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經檢察官聲押,經本院裁定,簡要理由如下:
1、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本院院訊問被告後,認以被告之供述、卷內事證等,足認告涉犯殺人未遂、傷害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2、被告有羈押之理由:
審酌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所提出的事證,被告居無定所,且所犯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逃亡之虞;被告隨機攻擊路人,且法敵對意識強烈,另自承犯案時無法控制自己行為,自我約束能力不高,有反覆實施殺人罪及傷害罪之虞,而有羈押原因。
3、被告有羈押的理由:
審酌羈押聲請書所附卷證、確保大眾免受暴力行為之傷害等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應予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
4、綜上,諭知陳姓被告應予羈押。
5、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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