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件民事賠償判決出爐
其中一名受害女童及其單親母親提告求償1200萬元,主張2022年6月午休時,毛畯珅趁機5度伸手進睡袋內褲摸下體及臀部,並趁女童脫褲子時以手機偷拍8張下半身赤裸照。母親指控,毛男犯行嚴重危害女兒身心發育與健全發展,也讓她深感自責與憤怒;幼兒園縱容不具正式教保資格的毛畯珅任教,未盡僱用注意及監督義務,應由毛畯珅、其母(園長)洪珮筠及前負責人王映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洪珮筠與王映人為幼兒園共同經營合夥人關係,均應負連帶責任。審酌毛畯珅犯行惡性、對被害人身心創傷程度等情狀,判決毛畯珅、洪珮筠、王映人應連帶賠償女童200萬元、其母親25萬元,合計22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本件為全案第二件民事求償判決,先前北院已判毛畯珅母子應賠償另一受害女童及家長60萬元。
其母答辯屬兒子個人行為
毛畯珅在第一波案件中未置辯詞;洪珮筠答辯稱兒子行為屬個人責任,雇用程序合法;王映人則主張2020年7月出境後因疫情轉赴芬蘭發展,2023年2月母喪短暫返台3個月,同年8月返台才知惡行,已積極善後,並與洪珮筠發生肢體衝突,不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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