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繳回犯罪所得 檢方不服提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酌其認罪態度良好,並已全數繳回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50萬元。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2026年1月底二審宣判,維持原刑度,但將公庫支付金額提高至200萬元,並增列須接受7場法治教育課程。
由於現行限制出境、出海即將屆滿,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黃紹庭所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3罪,最重本刑逾10年;參酌其成長環境、家庭資源及長期海外生活能力,案發後亦曾藉故滯留海外,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認其具逃亡之虞,因此裁定自2026年3月2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黃紹庭可對此裁定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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