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應曉薇為4屆台北市議員,竟貪圖利益,以她能掌控的組織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賄賂5250萬元,並以領現金、繳信用卡費等方式,製造斷點,增加追查犯罪困難,「法律敵對意識甚高」。
合議庭痛批應曉薇,竟以市議員身分,以高達28次質詢、約見、大量索資等方式施壓基層公務員,使京華城獲得龐大不法利益,有違市民付託及市議員本質,違法程度重大。
另外,法院認為,應曉薇於檢察官搜索前,輾轉乘車至桃園機場後,又轉往台中機場,準備出境欲潛逃、避免追訴,意圖妨礙司法偵審理與執行;且應曉薇均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合議庭量刑15年6月。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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