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發現檢舉人為對面鄰居,透過監視器長期拍攝道路並蒐集違規影像。(示意圖非關本新聞/民視資料照)判決指出,事件發生於2023年7月至8月期間,檢舉人為曾男住家對面的鄰居,透過長期架設的監視器持續拍攝巷道畫面,並依影像向警方檢舉違規行為,檢舉人瘋狂檢舉導致鄰居曾男在短時間內收到45張罰單,違規事由均為轉彎時未依規定打方向燈,讓曾男見到爆量罰單、遭罰5萬4000元的胡技金額,忍不住質疑檢舉方式已影響正常生活,因此提起行政救濟。

- 法院發現監視範圍涵蓋住家門口與庭院,已侵害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法官認定影像屬違法取得證據,不得作為交通裁罰依據。(示意圖非關本新聞/民視資料照)
法院審理發現,該監視器拍攝範圍不僅涵蓋道路,甚至延伸至曾男住家門口與庭院,等同長時間記錄私人生活動態。法官認為,監視器雖可作為自我保護用途,但本案影像蒐集範圍已超出合理必要程度,具有持續性與針對性,對個人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造成明顯侵害,性質上已屬違法取得的證據。
此外,法官也評估違規行為本身的危害程度,指出該巷道寬度僅約2.78公尺,屬於車流量極低的鄉間小路,未打方向燈對交通安全影響有限,並未造成實質危險。相較之下,長期監控他人生活的行為侵害程度更為重大,因此認定原裁罰缺乏正當性。全案經審理後,法院認為即便曾男確有違規事實,但檢舉影像屬違法取得,不得作為裁罰依據,最終撤銷全部45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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