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與法院爭執「保證人地位」 北檢就無罪與量刑提上訴
根據判決書,剴剴因外婆無力照顧,經轉介兒福聯盟出養,由陳尚潔收案後安排給保母劉彩萱全日托育。自民國2023年9月1日至12月24日托育期間,剴剴遭劉彩萱以綑綁、蒙眼、長時間裸體罰站、餵食廚餘及非人道毆打等方式長期凌虐。
一審北院認為,陳尚潔在3次訪視過程中,已清楚知悉剴剴額頭有大片瘀青、嚴重掉牙3至4顆、頭髮稀疏,以及額頭反覆出現新舊傷痕,卻未積極介入處理,最終導致剴剴不幸死亡,認定其行為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法官並指出,陳尚潔犯後否認犯行、推卸責任,同時因具有危險源控制及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卻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因此判處2年有期徒刑。
不過,在偽造文書部分,法官認為根據陳尚潔傳訊時間脈絡與慣用語法,紀錄中出現的「同音異字」應屬誤繕,並非故意。且剴剴送醫時,陳尚潔已通報其傷勢狀況,縱使部分細節與事實有落差,也僅屬行政紀錄上的疏忽,難以認定她有故意捏造事實、登載不實文書的犯意,故判處無罪。此案於4月16日上午宣判,北檢於今日提起上訴,全案將進入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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