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務人士:高虹安誣告案若維持原判定讞 現行規定恐不能參選
立院內政委員會於上(4)月23日初審修改《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早案,朝野有共識排除「受緩刑宣告」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不過白委許忠信主張,易刑處分較緩刑處罰更輕,也應排除於候選人的消極資格限制。對此,民進黨籍立委質疑,執行面上,有可能是法官判易科罰金,若沒繳變易服勞役,沒繳罰金反而還能參選不合理。
《聯合新聞網》報導引述民眾黨務人士說法,高虹安誣告案去年7月二審宣判6個月有期徒刑,因誣告罪因最重本刑為7年,無法易科罰金,若三審維持原判或駁回,定讞後高虹安就需入監服刑,即便法官准許易服勞役,若高虹安未能在參選登記前服滿時數,依現行規定仍不能參選,因此民眾黨才打算提出上述提案,為高虹安「開綠燈」。
有藍委透露,藍白黨團間尚未談及此事,但提案若改成自由刑的易刑,也有機會說服綠營,且藍營也會支持民眾黨版本,若協商順利,有機會近期就闖關三讀。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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