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蔡女與鍾男分手後關係惡化。檢方認定,蔡女於民國114年9月16日凌晨透過微信向鍾男傳送帶有威脅意味的語音及文字訊息,包括「你好膽再來亂一次,我讓人斷你四肢」及「你試試看」等內容,涉嫌以言語恐嚇對方,因此依恐嚇危害安全罪提起公訴。
然而,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檢視雙方對話紀錄後發現,鍾男收到訊息後並未表現出害怕或驚慌,反而立即回覆「用你自己的帳號來談,不要用她的啦!」;法官認為,此回應顯示鍾男當下便已清楚知道,發送訊息者並非蔡女,而是另有其人。
蔡女則在法庭上表示,案發當時她持續遭鍾男糾纏騷擾,現任男友因看不慣其行為,才一時情緒激動拿起她的手機與鍾男對話、互相叫陣,相關威脅內容並非出自她本人。
此外,蔡女也提出相關對話紀錄作為佐證,指出鍾男曾於同年9月初未經允許進入她住處,甚至持刀毀損屋內物品。事後鍾男傳訊道歉,坦承因不滿其他男性出入蔡女住處而失控行事。
法官審酌整體事證認為,蔡女長期處於遭前男友騷擾與恐嚇的壓力環境中,精神負擔沉重。案發當下,她對男友搶奪手機發訊的行為未能及時制止,尚難據此認定具有恐嚇犯意與行為,因此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依法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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