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友不顧收留情踹死卡拉OK老闆娘 國民法官判刑11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中市中區某卡拉OK店郭姓老闆,好心收留聘用林姓街友,不料,林男到職3天,就與郭男的李姓同居女友發生口角,接著狠踹李女成傷,經送醫不治,台中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11)日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林男徒刑1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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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指出,林男自114年5月23日起,受僱於郭男所經營、位於台中市中區之卡拉OK店工作,被害人李女為郭男的同居人,亦同在該店工作而與被告林男相識。

114年5月26日上午9時許,林男向郭男表示欲前往郭男位於台中市北區公園路之租屋處盥洗,經郭男同意後,即自行前往郭男租屋處盥洗。於同日中午12時許,郭男將在租屋處臥室睡覺的被害人叫醒準備一同前往上開店內工作,並先行下樓。

其後,林男與被害人在臥室內因故發生口角,被告竟心生不滿,以腳踹踢被害人腹部、胸部及頭部等部位。嗣因郭男遲未見被害人下樓,撥打電話無人接聽,返回臥室後發現被害人倒臥床上,隨即報警送醫,被害人仍因林男的踹踢行為所造成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左側第5至第8肋骨骨折、右側第2至第7肋骨骨折併氣血胸、脾臟重度分葉碎裂、呼吸衰竭、腎衰竭等嚴重傷勢,最終於同年6月17日下午17時9分許,因併發缺氧性腦病變、肺炎及肺膿瘍而不治死亡。

中院國民法官合議庭審理審理後,認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且被告於案發後並未主動或請託他人代為報案,係經警到場後由他人告知始獲悉案情,不符合刑法第62條之自首要件。

合議庭審認,被告雖經診斷具亞斯伯格症之神經發展障礙,惟經調查評估結果,無證據顯示被告於行為當時,有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不符合刑法第19條關於責任能力減刑規定。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甫獲僱用,卻不思感恩,僅因不明細故即對雇主之同居人施暴。被告身高達174公分、體重近百公斤身材魁梧,面對年逾60歲、身形中等之被害人,在雙方體型懸殊下,竟朝被害人頭部、胸部及腹部等要害連續狠踹,手段殘酷,導致被害人死亡之無可挽回悲劇,可責性甚重。

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未曾向被害人家屬道歉、和解或以其他方式獲得諒解;被告過去之生活背景、智識程度及素行不佳之情,且被告經醫學鑑定結果,屬於「高度風險暴力再犯族群」,並斟酌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各項因素後,認本案應予嚴懲,判處徒刑11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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