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認常如山涉犯強制性交未遂罪、違反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罪
北檢指出,本案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檢方偵辦,檢察官黃珮瑜指揮調查。經訊問告訴人、被告及相關證人,並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同時調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刑事局DNA鑑定報告及醫療診斷證明書等證據,認定常如山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
此外,常如山於今年2月5日到案時,檢察官當庭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惟其仍無正當理由持續騷擾告訴人,涉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41條違反保護命令罪。
北檢表示,常如山兩項罪嫌均已依法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審酌其行為對告訴人造成難以磨滅的心理傷害,且在保護命令核發後仍恣意騷擾被害人,應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愛爾麗醫美集團總裁常如山人還因偷拍事件羈押中,又遭起訴兩項罪名。(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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